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DB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稿)》共34条,重点明确了各级管理事权、风险防控要求及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总部、门店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其中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不得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此次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9月4日。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辐射地域广,门店、从业人员、消费者众多,经营食品数量大、品种多,供应链条长、环节多,公众关注度较高,食品安全管控不严格、不到位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近年来,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舆情频发,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存在定义范围不清、责任划分不明、总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促进食品销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亟待细化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要求,压实总部、门店等各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结合近年来持续开展的大型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合法合规体系检查工作,系统梳理分析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需要解决的重点,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座谈研讨,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总局相关司局和32个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并修改完善,DB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形成《规定》。
《规定(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各级管理事权。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管理不同数量门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总部、分支机构进行提级管理。
比如,300家以上门店(单一品牌全国门店数)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理;300家及以下门店规模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可以提级检查,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或门店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或门店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规定(征求意见稿)》突出总部管理责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机制。总部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应覆盖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门店应及时报送存在的问题,形成系统闭环。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总部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员对覆盖总部、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每日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总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同时,总部每年应采用实地巡查、体系评查、飞行检查、专项抽检、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管理实施全覆盖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健全风险隐患防控机制。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以合同约定、建立管理制度等方式,明确其与门店的食品安全责任,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为门店准入的必要条件,明确评价、惩戒、退出等具体要求。总部不得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
明确相应管理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加强采购管理、配送管理、投诉处置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高标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鼓励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统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食品进货查验、贮存管理、配送管理、验收管理、销售管理、门店巡查检查、人员培训考核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落实情况的电子化记录。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将门店实时视频信息按照规定第三条的监管层级,对应要求接入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留存14天。
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门店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采购和配送管理,总部转嫁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违规情形和相应罚则。
比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的,DB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总部未按责任制要求组织定期巡查门店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未按责任制要求加强食品采购配送管理的,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新规填补了连锁企业总部监管责任的空白。”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食品药品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陈音江表示,此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食品连锁企业的监管进入“精细化、全程化”阶段。此前,部分连锁企业“加盟店出问题,总部不担责”,新规明确总部管理义务,避免出现“甩锅”现象。他同时也建议,要细化“总部连带责任”条款,如加盟店违规,总部未履行培训、检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陈音江表示,目前,很多头部企业已经建立了智慧化管理系统,比如AI监控后厨、区块链溯源等,但中小连锁企业可能难以负担技术投入,建议政府提供补贴或标准化解决方案,降低合规成本。
他认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机制,但部分门店为降低成本,可能敷衍“日管控”记录,还需要加强总部抽查和第三方审计。“新规的执行关键在于门店落地,避免‘纸上合规’”。陈音江说,建议市场监管部门采用“双随机检查+大数据监测”结合的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企业需尽快调整管理体系,而监管部门也需优化执法方式,避免‘以罚代管’。”陈音江说,未来,食品安全治理将更依赖“企业自律+技术监管+社会共治”的模式,最终实现消费者、企业与监管的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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